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耗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切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耗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须同时切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治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阻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收支口货物取得响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耗税专用缴款书(支解单)或海关入口增值税、消耗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依据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耗税
政策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切合增值税、消耗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切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耗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须同时切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治理税务挂号;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收支口货物取得正当有用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二至六条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有用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切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耗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须同时切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效劳平台挂号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目、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治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务部和税务总局凭证国务院决议明确作废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务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羁系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缘故原由,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物),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耗税参照内销货物爆发退货有关税收划定执行。其中,羁系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适用条件
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添任何配件或部件,不可经由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装置、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关于只有经由试用才华发明品质不良或可证实被客户试用退却货的情形除外。
2.切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已治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划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实》,申请治理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切合退运划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缘故原由说明等证实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缘故原由而退运进境的质料,并对证料的真实性肩负执法责任。
政策依据
1.《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4号)
2.《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泉源:厦门税务